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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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漳州沿海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厦门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漳州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游艇的航行、停泊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拟航行水域的通航环境。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六条 游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配备或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通信。   游艇应当配足消防与救生设备,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 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及检查情况记录,确保游艇适航。   第八条 游艇应当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游艇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船舶签证簿;   (二) 船舶电子信息卡;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船舶检验证书;   (五)授权委托书(游艇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第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口岸,游艇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申请和查验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游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游艇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区域范围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区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游艇进、出港口时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公众通信移动电话等有效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 第十一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能见度不良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海滨浴场、非游艇码头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并遵守限速等航行规定;   (三)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四)敞开式(无连续风雨密露天甲板)游艇、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五)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六)游艇不得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活动,但游艇俱乐部将其自有的游艇提供给会员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除外;   (七)敞开式游艇的乘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 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和试航计划,提前2 个工作日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型式检验证书》或其他检验证明文件,或取得游艇制造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试航。   游艇试航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港口水域举行游艇竞技、集合编队等水上集体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 个工作日前将活动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影响水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7 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十四条 游艇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应当事先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游艇从事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应当在公布的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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