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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从社会结构EWKK看人民调解.
从社会结构看人民调解
曾令健
【提要】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
有学者曾提供过有效、便捷地分析调解的理论路径和立场,即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分析;并精辟地指出,方法或策略并不等同问题本身——中国的调解制度和实践在近代以来面临现代性问题挑战所展现的独特形态。对人民调解的探讨大多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出发,本文将对该视角下认识人民调解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本文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人民调解,并透视人民调解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位置定位及该定位本身可能包含的信息。在国内的纠纷解决研究领域,这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尚属少见。本文认为,一方面,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可能对研究方法有所突破;另一方面,该视角或许可以更好地认识人民调解,包括其与传统调解的关系等问题。
一
相当多数对人民调解的研究是从文化论的角度展开,也通常将其作为传统调解的对应物,此即所谓的人民调解的文化断裂论。此类观点较为关注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差异,尤其侧重调解者的身份、标准、价值观:
传统调解的形式和技术信赖并体现出传统中国的价值观和权威关系……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传统的社会冲突观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冲突观及两者解决冲突的方式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共产党继续运用调解,但他们已经实际改变了调解纠纷的传统方式……
此类观点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也揭示了一些深刻的问题,但从细处着手,仍有进一步思考的必要。当然,本文对文化断裂论的反思实际上不过是基于严肃探讨以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
其一,该类观点将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对立的做法在逻辑上尚欠严谨。如果将调解作为一个最具概括的上位概念,以共产主义运动,尤其共产主义政权的建立为历史分界点,那么调解大抵上可分为传统调解与当代调解。前、后者均可依据制度化与否而分为制度化调解与非制度化调解。其中,民间调解基本属于非制度化调解;官方调解系制度化调解。此类观点所言的传统调解通常指宗族、行会、乡里等调解,而当前中国的人民调解大体上是制度化的调解。显然,将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相对应的作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
其二,两种调解各自反应截然不同价值观念的认识可能过于偏颇。一定程度上,共产主义运动以后的人民调解存在新生价值观的渗入并反映了若干新生价值观,但是可否以此断定新生价值观完全取代原有价值观呢?文化断裂论可能在此问题上过于武断。虽然共产主义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相当程度上,基层民众的社会生活仍具有强烈的、深层的历史连续性,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③。有观点指出,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民间调解等存在的基础和适用的基础是传统文化、传统习惯和新生社会观。
其三,此类观点将传统调解与儒家思想紧密相联,认为共产党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传统的价值观,并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应当说,传统调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儒家思想,但儒家思想却非是解释调解存在的最有力的理由。在以法家思想作为社会主流政治哲学的秦国、秦朝以及以黄老思想为主之汉朝初年,都不易简单地用儒家观念解释当时民间调解的理念依据问题。有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可溯至初民社会⑤。还有观点认为,西周时调解业已制度化,并对西周调解指导思想和原则,调解纠纷的官吏机构及官吏,乡遂基层调解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论证⑥。通常认为儒家思想含有对上古“社会生活”的浪漫追忆,可否以此寻求儒家思想与西周思想观念在本源上的关联倒有必要再予思考。无论在文化层面,还是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层面,人民调解在儒家劝导和解之处鼓励斗争一类论断更是有反思的必要。
二
相当程度上,社会价值、权威、冲突都存在被建构的可能,且通常情况下是建构的产物。文化断裂论过分倚重价值观念等问题来解释传统调解,并以此认为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截然对立。可以说,文化断裂论一方面有过度注重文化解释、意识形态及政治运作之虞,另一方面有忽视人民调解最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之嫌。以社会结构理论作为切入点也许会更利于解释传统调解以及传统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通过调解各方的社会关系及其在相应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序列、位置等考察对分析问题可能更有解释力度。依笔者之见,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分析最是恰到好处者当属“差序格局”一说:
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⑦。
本文特别侧重于“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和结构的形象描述。在血缘、姻缘、地缘诸因素之下,差序格局理论一方面描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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