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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因刑事案件多是公诉案件,起诉书由公诉机关(检察院)完成,所以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写作的只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自诉状”,需要重点掌握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什么是刑事自诉及其立案条件 刑事自诉,是刑事公诉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通俗说就是:人们对刑事案件自己向法院起诉。 实践中人们对刑事案件首先想到的往往就是“报警”或“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解决,事实上,我国对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三家各有分工。很多人也经历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新刑诉法调整和扩大了旧刑诉法所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告状难”问题。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理解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诉法》第170条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种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故意推托案件受理,从而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因而,第三种案件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从本质上讲,这种案件实际上是公诉案件。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都可能成为刑事自诉案件。 刑诉法第8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诉法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自诉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三、确定提起自诉的法院(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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