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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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

保险学名词解释 1、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 增加的条件。 5、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者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 6、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主动且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 7、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8、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0、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 1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 13、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14、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15、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双方高度诚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标的的危险情况,不能隐瞒有关签订保险合同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投保人非故意的、错误陈述某些重要事实,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1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的保险标的及附带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按保险金额赔偿的方式。 1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8、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 19、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即主因。 20、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只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1、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2、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23、赔款的连续责任制:是指再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不少次损失赔偿,保险人都要按照每一次的 损失履行赔偿,赔款总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合同不终止,保险人要履行直到期满。 2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25、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26、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 27、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8、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9、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共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各类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0、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3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1、比例分保:也称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 32、非比例分保: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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