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卫生监督主体讲稿.docVIP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卫生监督主体讲稿

卫生监督主体 第一节 卫生监督主体概述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 1、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 2、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 3、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 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确立了卫生监督主体和监督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关系,前者必须依法主动的对后者进行卫生监督,后者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义务,并接受前者的监督检查。 2、法定的监督权利 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可以取得相应卫生法规所设定的监督权力,卫生监督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仅限于特定卫生法规所设定的权力,超越这个界限即为无效。 3、垄断的执法资格 卫生监督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卫生监督权授予的单一性决定了卫生监督权行使的垄断性 4、独立的监督活动 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有其独立性。 如:在学校卫生管理中,将学校卫生的管理赋予了两个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工作卫生条例》中明确规定 对于涉及到学生的用具等,与健康有关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教学管理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 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由卫生法规确定的,同样,卫生监督主体的变更也必须通过法规的重新设定而变更。非经法规的修改或废除程序,既定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6、有限的监督权力 无论何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卫生监督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 三、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卫 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生行政监督上的法律关系。 2、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监督执法职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 4、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四、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 1、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 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即卫生监督权力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授予执法权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2、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卫生监督机关及人员 一、卫生监督机关 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局)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卫生行政部门: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成立,承担国家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能机关,独立行使国家卫生行政权的组织。 法定职责: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依法对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各类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卫生监督(局)所:由国务院确定为卫生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是我们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孕育而生的一个新的卫生监督机构。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所属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法定职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和监督;对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个人和单位实行处罚等。 4、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成立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003年4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地方机构相继成立。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代表国家管理,监督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监督机关。 二、卫生监督人员 1、概念:是指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

文档评论(0)

caiyl992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