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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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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目 录 1 2真实性 3会计处理 4账务报管 4.1 财务列示 4.2 账务处理 1定义介绍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2真实性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3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 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受托代销单位向发行企业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发行企业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 (2)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应付账款”科目。 (5)委托代销单位发生退货时。 (6)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行企业受托代销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码价)。 4账务报管 财务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这样处理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该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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