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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卡监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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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卡监管

信用卡2008.09 一、台湾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概况 1.银行卡市场的发展 台湾地区银行卡产业起步于1984年,经台湾财政部 批准,金融资讯服务公司(简称“金资中心”)和联合签 账卡处理中心分别成立。其中,金资中心负责金融机构跨 行信息网络建设,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负责签账卡的制卡、 商户开拓、收单、清算等。 1988年,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更名为财团法人联合信 用卡处理中心(简称“NCCC”),NCCC在成立之初即由 社团法人转制为财团法人。目前,NCCC拥有台湾最大 的POS网络,是台湾唯一可以受理5种国际卡品牌的最 大收单机构,台湾所有发卡银行都是其成员机构。该中心 除了接受本土商业银行的委托从事收单外(主要是中小商 业银行,也有个别大行),还代理美国运通在台湾的收单。 台湾在1995年实施的岛内区域清算制度,即台湾岛内发 行的国际通用信用卡在岛内的交易清算应在岛内完成,使 NCCC在信用卡交易的转接、清算领域内保持着市场主导 地位。 金资中心的主要业务是运营共享的ATM网络,既为 各发卡银行的ATM交易提供转接和清算,同时也承担信 用卡转接和清算的职能。近年来,金资中心在推动台湾 EMV迁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发行IC卡和布放能够 受理IC卡的POS机具。1998年,金资中心由台湾财政部 及公民营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筹设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为民营公司。 台湾地区银行卡法律环境及市场监管 中国银联法律与股权投资管理部欧阳琛业务平台 Business Platform 中国信用卡2008.0941 1988年,台湾财政部废止“一人一卡”的政策限制, 扩大信用卡的服务功能,台湾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1989 年,VISA与NCCC合作推出VISA国际信用卡;1989 年,美国运通公司参加NCCC,自行发行运通台币卡; 1990年,MasterCard与NCCC合作推出MasterCard卡; 1990年,大莱自行发行Diners club卡;1994年,JCB和 NCCC合作发行JCB卡;1998年,NCCC将原信用卡品 牌梅花卡重新塑造为U-card。 目前,VISA、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和大莱 等五大国际信用卡品牌占台湾发卡总量的95%以上,其 中VISA和MasterCard的流通量占市场90%以上的份额, 而本土卡品牌U-card的流通量仅占市场0.53%的份额, 并且市场份额继续在萎缩。另外,从卡种上看,除了信 用卡,台湾市场的电子钱包、ATM卡、转账卡也基本是 VISA、MasterCard的品牌,如电子钱包有VISA Cash 和MasterCard的Mondex、ATM卡有VISA的Plus和 MasterCard的Cirrus、转账卡主要是VISA品牌(VISA Electron和VISA Debit)。 在信用卡发卡机构中,前十位发卡机构的发卡量占台 湾整个市场80%左右的份额。台湾本土发卡机构主要是中 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新银行、国泰银行和富邦银行等,外 资发卡机构主要是花旗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荷兰 银行等。 2.台湾地区银行卡监管部门 在台湾,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三个:中 央银行、台湾财政部和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 合会信用卡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公会”)。但就银 行卡业务而言,主要集中在台湾财政部和银行公会。 (1)中央银行。台湾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金融 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币值的稳定。2002年,中央银 行同意银行公会要求放宽年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使用国际信 用卡结汇限制的建议,允许年满十八岁但不满二十岁的未 成年人在使用国际信用卡和国际金融卡时,可以享有新台 币2万元等值外币结汇额度。 (2)财政部。台湾财政部是台湾信用卡行业最主要的 监管部门。台湾《银行法》中规定银行经营的业务,由“中 央主管机关”按其类别,在该法所定范围内分别核定,但 其有关外汇业务的经营,须经中央银行许可。该法第19 条规定主管机关为财政部。由此可以看出,台湾财政部的 银行业务监管职能类似于我国内地的银监会,是银行的监 管部门,也是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监管者。 (3)银行公会。银行公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对发卡 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运作提出要求、提示风险。例如,银行 公会形成决议,规范现金卡发卡机构主动调高持卡人额度 前,应征得持卡人本人同意,如有保证人,发卡机构则需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方可调高额度。银行公会还与警方 等部门合作,建立信用卡欺诈预警机制,遏制信用卡犯罪。 (4)其他监管部门。由于银行卡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利 益和消费者权益,其他一些部门,如法务部、消费者文教 基金会、经济部和法院也通过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银行 卡业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法务部主要关注的 焦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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