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王德新   【摘要】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基本功能有二: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审级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民事诉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当时的国情,我们确立了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但是,伴随着两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不得不对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重新审视;而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废的论战和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也不可能没有影响。因此,如何与时俱进,重构与优化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以进一步深化民事司法改革就提上了理论研究的日程。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检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的诉讼制度。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四级建制,即人民法院划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因此,这种诉讼制度又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我国权威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述这种审级制度的确立根据和合理性时,通常从国情论的观点出发,即认为两审终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另一方面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而且我国的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种全面审查的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纠错作用。即使发生了错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弥补审级相对较少的不足。   应当说,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面临着重新分化组合,新的利益群体不断生成,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可以说,我国的国情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由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在构建之初就欠缺审级制度功能原理等方面的考虑,伴随着国情的变迁,民事审级制度在理论上的不和谐、制度结构上的失衡等问题便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病。   (一)四级两审终审制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案埋下了隐患。在现有体制未作重大变革前,地方法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发挥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级别较低,使得大多数案件无法得到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成为可能。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了困挠司法公正的顽疾,审判实务界的人士对此警告说:现行的审级制度已经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案的温床!   (二)四级两审终审制难以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下,具体承担民事审判业务的主要是基层和中级两级人民法院。较低级别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同在地方行政区域内,难免存在业务上、人事上的亲密关系,不能有效纠正基层法院裁判在程序上和法律上的错误,甚至包括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由于审级相对较少,下级法院缺乏来自较高级别法院的有效的审级监督,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率相当高。据统计,1994—19963年间全国法院一审平均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500万件,但每年的上诉率平均约为6.05%,生效裁判的再审率平均约为25.82%,再审后原判的废弃率也高达22.23% 。民事诉讼中的高上诉率、高再审率和高废弃率,说明我国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尚存在严重缺陷。   (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内在机理紊乱   在四级两审终审制中不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

文档评论(0)

dashewa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