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1魏振瀛第四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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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1魏振瀛第四版.

第二篇:物权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4、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预测题) 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对内: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对外: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2、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 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可抛弃自己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例外:1、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不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重大修缮行为(拥有共有分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的费用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以个人名义要求清偿债务,要回来的债务内部按比例分配)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若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则成立连带之债(可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再回归内部按照份额承担) *按份共有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 遵循约定的原则。 ? 物尽其用的原则。 ?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 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 ? 作价补偿 *分割请求权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处分 (1)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某人擅为,效力待定。 (2)以共有物作抵押须全部共同共有人共同为之,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3、共同共有的管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4、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请求权)。 *共同共有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之债;对内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5、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不因为婚后的共同使用而成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3)共同继承财产。 *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 *共有的推定:对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且无法查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共同共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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