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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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19-2008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Compilation rules of final account for Completion of water construction project 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关于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意见的函》(财经财务函[2007]26号),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号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4章33条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编制期限、编制依据、编制条件、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条件; ——增设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调整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内容; ——调整报表格式; ——细化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历次版本为: ——SLl9—90 ——SLl9—2001 目 次 1 总则 1 2 编制要求 3 3 编制内容 4 4 编制方法 6 附录A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格式 9 附录B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10 附录C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19 标准用词说明 24 条文说明 25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成果,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利用外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l 0.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 1.0.4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5 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1.0.6 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1.0.7 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1.0.8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 项目合同(协议)。 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1.0.9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 完工结算已完成。 4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5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1.0.10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编 制 要 求 2.0.1 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为1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0.2 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2.0.3 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0.4 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 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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