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总论课件大纲(多媒体课件全部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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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总论 课件参考 授课教师 鄢一美2013年9月 民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推荐阅读):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德) 卡尔 ·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6、(德)迪特尔 ·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德)迪特尔 · 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8、(德)维尔纳 · 弗卢梅:《法律行为论》,法律出版社。 法哲学推荐性阅读参考书: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3、休谟:《人性论》 4、梅因:《古代法》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以上均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译名著系列) 民法总论主要参考法律文件: 1、《民法通则》;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 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4、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 民法总论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是民法?什么事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提出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 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什么特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说明了民法具有什么属性? 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 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思考: 什么是平等主体?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2、身份平等: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3、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在民法上称:横向关系、私主体间的关系、社会普通成员间的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称为:市民法、私法。 问题思考: 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 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 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 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 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 “市民法”、“私法” ? 6、民法调整的关系为什么称之为“私法关系”? 为什么民法调整身份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 民法产生的要素在商品社会中集中体现: 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 2、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 3、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4、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 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我的、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的法,就是“私”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交换而形成的关系。 2、财产: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3、财产关系的类型: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身份平等、地位独立; 2)财产关系的发生以自主、自愿为主要; 3)以等价有偿为原则。 5、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内容: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 不具平等特点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人格关系内容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 自由、名誉、荣誉、隐私权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因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权关系内容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权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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