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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HYPERLINK javascript:;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而限于现今HYPERLINK javascript:;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HYPERLINK javascript:;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民事HYPERLINK javascript:;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试从全新的HYPERLINK javascript:;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HYPERLINK javascript:;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①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HYPERLINK javascript:;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HYPERLINK javascript:;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HYPERLINK javascript:;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和作用限于篇幅本文不做细致论述。在后文中,当所要论及的制度特点与相关作用与特征联系时自会一起论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公益诉讼足够的重视。在条文的规定上也毫无一条关于行为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来看,实际上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是持否定态度的。在该条所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中,第一个便是“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即是指有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这显然与公益诉讼原告的广泛性和扩大性格格不入。按照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江伟教授的观点“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其原告资格即因起诉行为得以确定,至于是否属于正当原告在所不问”。②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明显具有广泛性,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特定国家机关都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继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法院通过判决对有权参加听证程序和提起司法审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的解释越来越宽泛:从其权利或义务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明显当事人”(即行政管理直接相对人)扩大到作为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的竞争者、消费者、“环境消费者”甚至“任何人”、“利害关系”不仅包括人身损害、经济损害。而且还包括环境美及生态平衡利益等许多人共同享有的非经济价值的损害。此外,纳税人的资格也得到有条件的承认。虽然发展趋势并不统一,但其主流是为了公共利益。[ 1 ]
(二)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
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③做为一种方法论而言,通过法社会学的视角去论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无疑是以全新的纬度从法理的视角架构合理制度的前提。这对于社会的良性功能主义发挥也具有莫大意义。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把中心放到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过程的观察上,不是以合法性为标准去衡量法律现象,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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