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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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委托科技协作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境外合作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鼓励创新的原则,及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全程管理。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环节,科技处、各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划与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单位及教师传达。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各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等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凡由校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项目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横向科技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项目经费进学校财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设帐管理。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不得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九条?为维护我校的声誉及科技项目立项的严肃性,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科技处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非客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质量低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技处有权限制其申请新项目。 第十条?科技处根据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予以立项,项目列入学校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备后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可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程的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科技处设立督导组,督促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技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科研中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横向项目负责人,在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纪律的基础上,可在总经费预算范围内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到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争取经费尽早到位。超过合同到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向科技处书面说明原因。逾期未向科技处说明原因的,科技处可暂停该项目已到经费的使用;若已签订合同而经费部分或全部没有到校财务的,科技处应对项目和经费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超过一年的或需要变更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通过科技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或由于学校原因需要撤销科技项目,或对科技项目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学院提出方案,经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项目撤销或项目变更手续。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做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因学校原因,需要撤销科研项目或对原科研计划进行较大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申请,写明撤销或变更的理由,由学院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经科研处核实、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撤销或变更后,方可撤销或变更。 第十九条?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校内外协作单位发生纠纷,或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或校主管领导报告,并通过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组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开题报告;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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