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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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一)市场和市场秩序 市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市场体系:由不同类型的市场构成的有机整体。 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市场秩序: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习俗惯例的综合,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旨在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经济状态。 市场秩序的核心就是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性和经济状态的稳定性。 良好的市场秩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 二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外部规制。 当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安排能够与社会利益达到和谐是,无需进行外部规制,这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的市场秩序; 但是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和有限理性常常造成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此时就有必要给予外部规制。 (二)市场秩序规制 规制: 规整、制约、使有条理,利用外部一定的强制力量对某一事物(或行为)偏离应有状态的矫正和规范。 因此,规制的发生必然以规制对象的偏颇为前提。 市场主体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个体利益的增进有时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因此政府作为外力介入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然而每个政府机构和政府都有自身的利益,这决定了政府在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时,也有可能出现缺陷。 因此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需要国家干预,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国家的干预进行规制。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1、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政府机构、特殊商品的集中交易机构(如证交所)、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和弱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等。 2、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如粮油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的交易方式的规制等。 3、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1、对垄断的规制: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市场主体或行政主体)实施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它包括市场独占、强制交易、行政垄断等。 在我国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性垄断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垄断,二是日渐出现的经济性(市场)垄断。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或通过订立协议、团体决定等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差别对待、限制转售价格、搭售等属于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共同划分市场、联合定价、抵制交易等属于企业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来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就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和服务。 在一个市场秩序中,如果消费者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支持与保护,那么市场秩序可以在消费者的监督与评判下逐步完善和规范。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超出了平等民事主体的范围,为了矫正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力量失衡,必须做出特殊的法律安排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1900年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1909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 2、我国的立法模式 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 1、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把违背这些基本准则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再次,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通谋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 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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