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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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

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 目 录 1 前言 2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3 编制主要依据 4 执行计划 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4.2管理制度的建立 4.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4.4资金支持计划 4.5培训计划 5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5.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 5.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5.3.1 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日常检查 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 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阶段性检查 4)主管上级检查 5.3.2 检查计划 5.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5.5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5.6整改闭环管理 6 附表 附表1: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附表1-1-1~8土建施工质量 附表1-2-1~2土建施工安全、环境、卫生 附表1-3-1~3 机炉安装及验收 附表1-4-1~2 电气安装及验收 附表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封面 附表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通用,土建) 附表4: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附表5: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 附表6:安装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 (正文) 1 前言 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在“质管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力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指出了电力工程建设执行强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同时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贯彻《》《《》《》—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费用估算 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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