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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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通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表格,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满足其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特制定本套电力行业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110kV及以上变电工程的电气装置安装。 进口或引进型电气装置、单机容量200MW以下发电工程及110kV以下变(配)电工程的安装可参照执行。 1.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怦,由施工单位按本通则第2章和第3章,编制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监理单位应对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进行核查、汇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1.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项目与本通则第2章表2.0.2和第3章表3.0.2所列不符的工程项目,可进行增编或删减。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在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1.0.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班组以上和积极质检人员,应持与所检验专业一致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上岗。 1.0.6 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系列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应对所检验及评定的工程项目负责。 1.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按本通则第2章表2.0.2和第3章表3.0.2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1.0.8 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方可按本通则第2章表2.0.2和第3章表3.0.2中的验评范围,逐级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1.0.9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本系列标准第2部分至第17部分中的检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将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填入本通则第4章表4.0.1内进行质量评定,并签名验收。 1.0.10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只序曲“合格”,并且必须合格。 1.0.11 分项工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施工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要”检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后。 1.0.1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1、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2、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3、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1.0.13 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1.0.14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1.0.15 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应签名验收。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1.0.1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1.0.17 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0.18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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