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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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

治安调解三十法 调解纠纷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手段。调解纠纷看似如“马走日,象飞田”那么简单,貌似只动动嘴皮子就能达到息事宁人。笔者结合实际,就社区、驻村民警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方法作以介绍: 1、隔离法。就是将纠纷双方先行隔开的一种方法。也叫定纷止争法。即不在纠纷双方处于气头上的时候去做劝解工作,而是先把问题“挂起来”,使双方减少接触或暂时脱离,借以缓和矛盾,待双方偃旗息鼓、鸣金收兵之后,抓住“前事无仇、后事无冤”,“忍得一时之气、省得百日之忧”这个心理。再去做工作。奥卡姆剃刀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 2、冷处法。就是待纠纷双方冷静后调处的一种方法。也叫息事宁人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抓住“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打人三日忧、骂人三日羞”,“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时且饶人”这个心态。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冷却情绪,恢复理智。然后一层层下剥、一层层理顺。向“沙堆效应”那样从沙堆底部取沙子,使沙堆变矮变小。采取冷处理只是权宜之计,“冷”的时间不宜太长,后续工作必须及时跟进。 3、热处法。就是现场处理当场解决的一种方法,也叫快刀斩乱麻,速战速决法。多数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应问清事实、分清责任,直接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纠纷即能解决,有的在现场就能化解。就是抓住“打了盆说盆、打了罐说罐”,“夜长梦多、日长事多”这个时机。按照“破船理论”的原理,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大祸。 4、感化法。就是通过民警的辛勤工作来感化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在调解工作中,民警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等等,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采取“亲帮亲、邻帮邻”的方法,利用“饶人是福、欺人是祸”,“山不转路转、水不转人转”的道理,使当事人从情感上受到启迪,从心灵上得到感化,互相体谅,自觉退让。从而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 5、借力法。就是利用外力帮助调处的一种方法。也是借船出海法。很多纠纷发生后,不少人喜欢通过各种关系(俗称外力),找民警说情,就是通常说的“搭白”纠纷。我们就要借助外力、顺水推舟,通过这些“搭白”的关系来讲清事实真相,说清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运用“一个巴掌打不响”的道理。然后由关系人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教,起到四辆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如“蝴蝶效应”所说:一只南美洲蝴蝶,扇动几下翅膀,引起一场龙卷风。 6、权威法。就是利用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一种方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民警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运用“打不断的亲、骂不完的邻”,“宠你捧你是害你、打你骂你是爱你”,“打是疼、骂是爱”这个说法,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质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双方进行“对质”的一种方法。俗话说:“话不说不清,理不说不明,灯不拨不亮”,通常纠纷当事人在互相对质时,能从不同的角度将事情反映清楚,分清责任大小。让调解参与者听清实事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采取“当面锣、对面鼓”的办法。即使有人“耍赖”,也无法赖。质证中关键一个是人证,就是证人,如在场人和见证人等;一个是物证,就是鉴定,特别是伤情和票据等。 8、寻根法。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中追根求源的一种方法。一般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幕后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往往受这些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所左右。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利用“解铃还得系铃人”的道理,尽可能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她)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取得成功。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9、换位法。就是让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的一种方法。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有效缓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使双方客观地提出标准或要求。首先搭建平台,让大家说个明白,民警再适时做分析,让双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给双方一个问号:假如你是另一方,你该怎么办?假如你是民警,又会怎么处理?充分利用“让礼一寸、得礼一尺”,“你让我一尺、我敬你一丈”,“让人三分不吃亏、让人一步自己高”的传统,提高调解成功率。 10、暗示法。就是调解过程中“私下提示、暗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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