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论文再生资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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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论文再生资源 论文 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矿产资源安全面临严重的挑战。虽然我国有《宪法》、《矿产资源法》和一系列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对矿产资源加以保护,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以资源安全为保护目的,或有的法规涉及保护矿产资源安全,但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这都不利于矿产资源安全。本文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在比较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措施后,提出了从完善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矿产资源安全管理体制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加强对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安全 法律保障   一、矿产资源安全的概念   关于矿产资源安全的概念,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观点,每个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定义。王贵成认为,矿产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受矿产资源供给影响的一种状态或能力。鲍荣华认为矿产资源安全是指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即是能够对威胁、破坏矿产资源安全、经济有效供给的各种内外因素和情况进行有效防御。结合各位研究者的定义,笔者认为矿产资源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基础上,及时经济的获得、合理有效的利用、持续稳定的供给矿产资源的状态。   二、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现状及评析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确立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原则,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第二,矿产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治理保护制度都作了规定,是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主要依据。第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第四,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能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资源安全关系,但具体分析后发现,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对矿产资源安全的保护极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资源安全的理念。即使极少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资源安全的理念,但由于立法时没有把资源安全作为立法初衷,往往只是注意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而忽略或根本没能注意到如何持续、稳定、及时和足量地满足资源需求,维护资源安全的主体地位未突出,不能较好地保护矿产资源资源安全。   其次,现行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中,对资源安全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配套措施,不便操作。同时,有关资源安全的规定多数侧重于从国家角度进行公法调整而疏于从民间角度予以司法规制,使得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缺乏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意识,导致滥采滥挖、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现象层出不穷,不仅造成了资源破坏,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对矿产资源安全严重构成威胁。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建立统一合理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例如,在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方面就缺乏相应的基本法支持,而资源的综合利用又是资源安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在储备、保护、管理等方面也缺乏法律的保护,从而不能很好的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关于矿业三废等二次资源的收集、回收等相关政策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2]因而无法在矿产资源安全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国内外矿产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比较与借鉴   (一)有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   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己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各国为了确保本国的矿产资源安全,都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以法律对其加以保障。   1.美国   美国是把矿产资源安全与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联系起来的首要代表。1952年,美国专门组建矿物原料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发表报告明确提出必须从全球角度解决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问题。1980年,通过的《物资和矿物原料国家政策、调查和开采法》规定,必须执行国家政策,为保护国家安全、人民福利和工业生产水平提供足够的矿物原料。2001年出台了国家能源政策。为了持久、稳定、经济地获得矿产资源,美国现已建立起面向全球多层次、多渠道的供应保障体系,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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