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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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级税务局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管理资料、税务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其他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信息。 (四)案源确定 1、收集数据资料。案源管理岗确定稽查对象前,应收集以下与案源信息有关的数据资料: (1)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2)内部管理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业务时收集的信息数据,征管部门反馈的纳税人异常信息,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纳税评估信息资料; (3)以前年度税务稽查资料; (4)金税协查系统提取的相关信息资料; (5)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选案分析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6)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职能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有关信息数据资料。   2、确定待查对象。案源管理岗根据案源信息资料,结合稽查线索资料、税收征管现状以及以往稽查情况,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待查对象。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人工分析筛选; (3)人机结合分析筛选。   (五)案源处理 1.案源管理岗确定待查对象后,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分析筛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各级国税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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