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作业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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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作业程管理办法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原则是: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第2条 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各煤矿的生产和建设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十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3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编写中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应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编列顺序号;做到作业规程的编写内容规范化。 第4条 推行使用计算机编制、绘图、打印。作业规程的封面采用“宋体、小初(作业规程)、四号(其余文字)”字体,正文采用“宋体、三号(章)、小四号(节、正文)”字体,纸张采用A4白色打印纸,并用塑光纸包装装订成册。使作业规程文本达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做到作业规程的装帧标准化。 第5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已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二) 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经过地质科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交生产技术科和施工队组。 (三) 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和煤尘鉴定、煤层自燃、水害等资料。 (四) 通风部门提供通风、瓦斯等资料。 (五) 机电部门提供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备资料。 (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 (七) 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6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辅助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7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具有针对性。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又属于在作业现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须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现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编制格式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的采掘作业规程样本。 第8条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20天完成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之后要征求施工区(队)长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9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会同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地测、调度、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10天办理好全部审批手续,以便向工人贯彻。 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文本应统一编号,编号由“鑫采(掘)□□□□(4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年别,后2位为规程顺序号。 第10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5天完成。由区(队)长负责组织所有区(队)人员学习,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在本规程上签名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签名要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限期补考,只有补考合格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 第11条 采掘作业规程由主管负责人(大中型矿井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小型矿井为矿长)签字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作面现场指挥,保障规程措施的落实;所有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第12条 矿井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技术员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掘作业规程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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