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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筹划第三章 增税筹划
免税项目金额/全部销售额=500/(1000+500)=33% A药品购入项目进项税额占比为(40/150)*100%33% 因此,应准确划分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0万件=341.7万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4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8万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8万元+6元/件×10万件=77.38万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8万元= -2.38万元 即该订单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8万元。 4.减免税的税收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围绕进项税额,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 农民 (提供饲料) 牛奶公司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 购买者 农民 (提供饲料) 饲养场 (提供原奶) 牛奶公司 (生产牛奶) 购买者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公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假定2008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10+8)=67(万元) 税负率=67÷500×100%=13.4% 实施后: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 税负率=31.5/500×100%=6.3%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67-31.5=35.5(万元) 三、税率筹划 基本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 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农用机械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其产品主要包括密集型烤房设备、农用三轮车及农用机动车零部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公司的销售收入如下:密集型烤房设备120万元,农用三轮车2500万元,农用机动车零部件600万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为300万元。 由于公司新进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密集型烤房设备和机动车零部件销售收入混为一体,没有分别进行核算,公司当年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500×13%/(1+13%)+(120+600)×17%/(1+17%)-300=92.23(万元)。 那么,公司的增值税负还有无下降的空间? 案例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因此,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能够将密集型烤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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