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第四章 业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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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第四章 业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基本法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界定: (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 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目 (一)提供应税劳务——非工业性劳务 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注意: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它金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注意: (1)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①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 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是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 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 人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 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和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注意:广告播映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注意: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行 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射击、狩猎、 跑马)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 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二)转让无形资产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三)销售不动产 (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混合销售行为 (六)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处理参照增值税法。 1、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行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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