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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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标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压电源的安全使用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的管理,规范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引用标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30mA。 第十一条 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 (一)间接接触电击防护,主要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的危险; (二)在间接接触防护中,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时,应正确地与电网的系统接地型式相配合; (三)用于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时,漏电保护器在各类系统接地型式(参见附件1)的正确使用; 1.在TN系统中,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故障,其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时,需装漏电保护器;在采用漏电保护器的TN系统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可根据电击防护措施具体情况,采用单独接地,形成局部TT系统; 2.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应优先考虑装设漏电保护器,作为防电击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一)为防止电气设备与线路因绝缘损坏引起的电气火灾时,宜装设在漏电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报警或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 (二)为防止电气火灾而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漏电继电器或报警装置,应与末端保护形成分级保护的关系。 第十三条 分级保护 (一)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及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分为两级。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二)安装在电源端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一)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二)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三)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四)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五)办公楼、职工公寓内插座回路; (六)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七)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第十五条 可不装设漏电保护器的设备: (一)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二)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三)使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气设备; (四)在采用了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安全措施的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五)在没有间接接触电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十六条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如: (一)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二)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三)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四)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五)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第四章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记录(运行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 第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运行后,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扭,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第十九条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 第二十条为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应定期(每6个月)进行动作特性试验。特性试验项目: (一)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 (二)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值; (三)测试分断时间。 第二十一条 退出运行的漏电保护器再次使用前,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动作特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漏电保护器进行动作特性试验时,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严禁利用相线直接接触碰接地装置的试验方法。 第二十三条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必要时对其进行动作特性试验,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经检查确认为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强行送电。 第二十四条 定期分析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由制造厂整定,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使用中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应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每月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经检查与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标准的情况,根据《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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