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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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 幼 保 健 站 院 建 设 标 准 主 编制说明 是根据[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本建本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 第一章 第一 第二 本建 第三 本建 第四 第五 第二章 建第六 第七 机构 一、 各 二、 1:10000配1:5000配1:15000配 三、 省(自治86)2号文确定。 四、 各 第三章 址第八 第九 一、 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 三、 便于利用城市基 四、 五、 地形力求 六、 第四章 建筑面 第十1规定。 表1 级 别 人员编制(人) 人均建筑面 积(平方米) 其中: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 120~80 36~38 18.0~19.8 3.2~4.2 9.4~9.1 5.4~4.9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60~40 39~40 20.6~21.6 4.7~5.2 9.0~8.8 4.7~4.4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 40~20 40~41 21.6~22.6 5.2~5.7 8.8~8.6 4.4~4.1 注: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9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 10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批4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5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2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3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 第十一2控制。 表2 级 别 人员编制(人) 比例合计(%) 其中: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 120~80 100 50~52 9~11 26~24 15~13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60~40 100 53~54 12~13 23~22 12~11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 40~20 100 54~55 13~14 22~21 11~10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下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 有25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 第十四 承50名9平方米建筑面40名5平方米建筑面 第十五 第五章 用地指第十六 第十七3规定。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 表3 级 别 人员编制(人) 人均用地批标(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 120~80 49~59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60~40 53~63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 40~20 55~65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 承 第六章 建筑第二十 第二十一 保健3米。 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 保健 第二十四 保健和主要 第二十五1.5~2倍 第七章 第二十六\所,并符合表4 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表4省(自治9所) 附加本建 卫生部领导小组: 组 长:卫 生 部副部 何界生 副 魏 领导小组办公室:李泮岭 王 于冬 万莉 王 王 编制单位:贵州省卫生厅 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厅 福建省 天津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青海省 主要起草人: 林 于 冬 参加编制人:徐维英 王耀 蔡瑜生 附 件 妇 幼保 健 院、所 建 设 标 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的《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现已上报待批。在待批期间,卫生部于1992年3月14日以1992)第38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一章 第一 建?#20843;五?#12289;?#20061;五?#26399; 第二 建 第三 本 第四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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