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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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我市铜加工、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并已向统计部门申报进入统计项目库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时间 企业于3月10日前向属地县(区)经信委(经发局)申报,县(区)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市属企业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含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相关的附件资料等; (2)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协议,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3)技术改造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含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及安装图片等)。 4、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1)铜加工项目受理部门及联系人 铜产业办公室 联系人:何亨道??电话:2865945。 (2)其他项目受理部门及联系人 市经信委投资科 联系人:邢光才??电话:2835030。 5、申报程序(详见附后) 6、申报责任(详见附后) 二、工业企业规模扩张项目 1、大企业上台阶项目 (1)申报条件 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 (2)申报时间 企业于3月10日前向属地县(区)经信委(经发局)申报,县(区)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市属企业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市统计部门确认(盖章)的产值完成情况证明; ③所属县(区)经信委(经发局)确认证明材料。 (4)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市经信委运行处 联系人:汪??毅??电话:2830248。 (5)申报程序(详见附后) (6)申报责任(详见附后) 2、中小企业希望工程项目(竞争性分配项目) (1)申报条件 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小巨人”企业;当年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时间 企业于3月10日前向属地县(区)经信委(经发局)申报,县(区)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市属企业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 (3)申报材料 ①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小巨人”企业根据每年下发的开展中小企业希望工程考核工作通知要求,经考核评选出的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小巨人”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②当年新进规模工业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A、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年度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名单证明材料; B、企业近两个月的纳税申报表。 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根据每年下发的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通知要求(通知文件另行下发),经认定的30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4)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丁??静??电话:2824876。 (5)申报程序(详见附后) (6)申报责任(详见附后) 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于2014年经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 (2)申报时间 企业于3月10日前向属地县(区)经信委(经发局)申报,县(区)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市属企业于3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 (3)申报材料 2014年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资质批文证明材料。 (4)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胡习刚??电话:2815989。 (5)申报程序(详见附后) (6)申报责任(详见附后) 4、企业上市项目 (1)申报条件 对成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 (2)申报时间 企业于3月10日前向属地县(区)投融资主管部门申报,县(区)投融资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投融资办,中央、省、市属企业于3月15日前报市投融资办。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批准文件、发行方案(或募集说明书)、募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帐单)。 ③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发行股票企业提供)。 (4)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市投融资办、联系人:李郡,电话:5323682 (5)申报程序(详见附后) (6)申报责任(详见附后)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贴息项目 (1)申报条件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且当年贷款2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并已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尚未贴满2年财政贴息的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财政、经信部门参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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