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船舶管理》相关法规更新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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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船舶管理》相关法规更新清单 2.2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明火作业前的环境考察 (2)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 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 米的柱形空间。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2)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以作业点为中心,15 米为半径,向上2 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6)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8%以上。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6)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9.5%~21%,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4. 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情形 (1)对作业环境条件无法进行考察或违反明火作业技术条件要求的。 (2)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3)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4)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 (5)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时,禁止明火作业。 (6)航行中的油船,在货油舱和货油管上,禁止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4. 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2.10 进入封闭舱室作业安全规定 4.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当有人员在封闭舱室内作业时,场所内必须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同时必须定时测试场 所内的空气情况。当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低于标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高于标准,或空气 情况正在变差,或通风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通风时,必须通知场地内的所有船员全部 撤离。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2%,有毒有害气体 的含量应为零。 根据国标《GB 16993-1997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强制),修改为 4.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当有人员在封闭舱室内作业时,场所内必须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同时必须定时测试场 所内的空气情况。当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低于标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高于标准,或空气 情况正在变差,或通风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通风时,必须通知场地内的所有船员全部 撤离。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1%,有毒有害气体 的含量应为零。 注:根据教材表述,“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8%”,某些资料表述为;“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9.5%”。 考虑到的(IMO)A.1050(27)决议,涉及到封闭空间的安全表述,在其第6/7页表述为:“国家要求将决定安全的空气读数范围”。根据此决议建议,氧气含量应为21%,船旗国可以自行规定氧气含量,根据国标《GB 16993-1997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保留“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8%”不变。 3.1 SOLAS 相关内容 (1)修改内容 SOLAS 1974 的附则共十二章,即:第Ⅰ章 总则;第Ⅱ章 构造;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Ⅵ章 货物装运;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Ⅷ章 核能船舶;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修改为: SOLAS 1974 的附则共十四章,即:第Ⅰ章 总则;第Ⅱ章 构造;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 置;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Ⅵ章 货物装运;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Ⅷ章 核能船舶;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第ⅩⅢ章 符合性验证;第ⅩⅣ章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 教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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