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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船舶管理》相关法规更新清单.doc
2016年《船舶管理》相关法规更新清单
2.2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明火作业前的环境考察
(2)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 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 米的柱形空间。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2)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查以作业点为中心,15 米为半径,向上2 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6)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8%以上。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6)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9.5%~21%,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4. 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情形
(1)对作业环境条件无法进行考察或违反明火作业技术条件要求的。
(2)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3)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4)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
(5)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时,禁止明火作业。
(6)航行中的油船,在货油舱和货油管上,禁止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
根据国标《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非强制),修改为:
4. 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2.10 进入封闭舱室作业安全规定
4.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当有人员在封闭舱室内作业时,场所内必须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同时必须定时测试场
所内的空气情况。当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低于标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高于标准,或空气
情况正在变差,或通风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通风时,必须通知场地内的所有船员全部
撤离。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2%,有毒有害气体
的含量应为零。
根据国标《GB 16993-1997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强制),修改为
4.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当有人员在封闭舱室内作业时,场所内必须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同时必须定时测试场
所内的空气情况。当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低于标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高于标准,或空气
情况正在变差,或通风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通风时,必须通知场地内的所有船员全部
撤离。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1%,有毒有害气体
的含量应为零。
注:根据教材表述,“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8%”,某些资料表述为;“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9.5%”。
考虑到的(IMO)A.1050(27)决议,涉及到封闭空间的安全表述,在其第6/7页表述为:“国家要求将决定安全的空气读数范围”。根据此决议建议,氧气含量应为21%,船旗国可以自行规定氧气含量,根据国标《GB 16993-1997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保留“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不低于18%”不变。
3.1 SOLAS 相关内容
(1)修改内容
SOLAS 1974 的附则共十二章,即:第Ⅰ章 总则;第Ⅱ章 构造;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Ⅵ章 货物装运;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Ⅷ章 核能船舶;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修改为:
SOLAS 1974 的附则共十四章,即:第Ⅰ章 总则;第Ⅱ章 构造;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
置;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Ⅵ章 货物装运;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Ⅷ章 核能船舶;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第ⅩⅢ章 符合性验证;第ⅩⅣ章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
教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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