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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doc
2017-2018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第三部分 项目概况及服务要求
本部分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项目概况说明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公务用车,车型主要为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的相关车型。本项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6〕2709号》文件中“原则上第一批参加车改的预算单位使用车辆保险供应商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应按照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北京市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保险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
本次招标合同的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投保险种及保额
投保险种及保额根据北京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用于评标的险种。
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投标报价
2.1投标人所提供的报价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有关规定。
2.2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统一按一年计算。
2.3投标人在投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即为本项目协议期内针对所有新购置车辆或续保车辆的投标承诺。
服务需求
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
投标人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1.1 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1.2 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承保服务
2.1投保服务
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投标人根据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待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投保人,同时投标人应按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
2.2 出单
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5个工作日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2.1条要求及时提供给投保人。
2.3变更
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
理赔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7-201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接报案
3.1.1 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3.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现场查勘
3.2.1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
3.2.2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五环内(含五环)应在2小时内,五环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
3.2.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拖车服务
3.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五环内(含五环)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五环外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3.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定责定损
3.4.1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3.4.2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特殊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投标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3.4.3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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