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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870103011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证核发服务指南
海阳市林业局发布
2015-9-22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附件1…………………………………………………………10
附件2…………………………………………………………11
附件3…………………………………………………………12
附件4…………………………………………………………13
附件5…………………………………………………………14
附件6…………………………………………………………15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编码:3706870103011
(二)实施机构:海阳市林业局
(三)申请主体:海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的单位、个人。
(四)受理地点:海阳市海政路44号,海阳市林业局
(五)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六)办理条件
1、海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单位、个人。0535—323269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科室提交。海阳市林业局,地址:海阳市海政路44号,邮编:265100,联系电话:0535-3232698
②信函提交。(同上)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即可获得编号,申请人现场领取。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点电话或者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科室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科室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科室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见附件4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科室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见附件5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等。见附件6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5—323269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科室领取或由科室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狩猎证》。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林业局森林保护站负责人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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