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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5210-201600.doc
BSZN-5210-2016/0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事指南
2016-12-16发布 2016-12-16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发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5210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单位和个人申请食用菌母种、原种、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
(二)审批内容
对从事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五、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技术员2名以上;
2.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金50万以上,有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技术员2名以上;
3.生产经营栽培种注册资金10万以上,有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技术员1名以上;
4.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生产母种的还应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5有完善的
6.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一)(二)依申请变更
(1)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材料同新办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3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3楼
3.传真接收
传真电话:(021(二)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3楼)
(二)电话咨询/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厅(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幢4楼)
(二)电话/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审查根据验收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依申请变更
业务描述
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向直接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三)重新办理
业务描述重新办理程序同新办程序。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地点或生产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在事实发生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2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住址(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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