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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探究慈善组织的发展
以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浅析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
[摘要]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和核心。要想推动慈善组织的发展,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否则让慈善组织的发展便失去了动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慈善组织作用和功能的实现前提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慈善组织发展壮大的源动力和推进器。本文以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浅析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并为慈善组织今后的发展道路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政府职能转变 慈善组织 非政府组织 公共物品 公共职能社会化
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职能社会化的基本理论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政府职能适度界定必须建立在政府职能合理优化的基础之上,适度界定不能成为政府推脱责任的理由,而是要求政府从“无限政府”转变“有限政府”,把有限的职能最有效地运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权力和自治能力,从而实现管理的高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和核心。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在保证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和任务适应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将那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可以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和自律的职能直接转给社会组织。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的管理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大量自己管不好和管不了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才能真正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与社会功能分化同步进行。通过社会功能分化促使形成各种新的社会角色,使社会角色分工专门化和更丰富有效率。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是社会功能分化的过程。政府简政放权、社会自我管理空间的形成,为实现这种分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推动力量。政府公共职能社会化就是将许多职能从政府转移到社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让渡的职能,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事务无人看管,使管理出现“真空”。因此,健全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职能社会化的基本保障。
二.慈善组织的数量及分类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当前我国的慈善组织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红十字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这两个组织都是按照行政区划与各级政府相对应而层层设置。二是基金会类型的慈善组织。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的基金会共有3549个,公募基金会1378个,非公募基金会2137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16个。三是大量的草根性慈善组织,很多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比如关注自闭症的“星星雨”和关注脆骨病的“瓷娃娃”以及活跃于基层社区的慈善服务组织等。
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现状
(一)慈善组织官办性强,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我国的慈善组织大多具有不同程度的官办色彩或日政府主导性,从而导致了慈善组织运行紧密依附于政府,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属于一类的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官办性最强。它们本身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发起建立,享有政府确定的编制,组织的人事权由政府控制,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在属于二类的慈善组织中,大型的基金会都具有政府背景。比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是从团中央分化出来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脱胎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扶贫基金会隶属于国务院扶贫办,等等。这些基金会在管理、资金募集、人员组成等方面也受制于政府。在我国,只有上述官办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其他小型基金会则由于双重管理体制,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因而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主导性。只有第三类中没有在政府注册的草根慈善组织才在政府的控制之外,属于民间团体。但这类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有限。
政府存在职能的缺位与越位
对于慈善组织的建设,政府应承担适当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然而在实际中,我国政府始终存在着职能的缺位与越位,主要表现为:
1.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规制过严,准入门槛过高。在我国,约束慈善组织的三个条例规定了各类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规定了广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这些规定规制过严,准入门槛过高,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慈善组织数量及服务大量增加的需要。一是双重管理体制,直接把没有政府背景的民间慈善组织排除在合法登记之外,造成大量的民间慈善组织法外生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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