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ocx

浅析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oc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析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浅析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摘要] 笔者认为,公司的人格独立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信息的不平等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需要倾斜保护的原因。虽然笔者认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肯定有不足的地方,但是鉴于笔者学习公司法这门课程没有多长时间,才粗学浅,因此在本文,笔者只粗浅地分析和谈谈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解。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公司的人格独立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如何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部分重点从公司发起设立到公司运营再到公司解散(将合并和分立视为运营阶段且解散不包括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解散,下文不再重复)的各个阶段分析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第三部分结束语,粗略谈谈笔者学习公司法的感受。[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公司人格独立; 股东有限责任; 设立和运营及解散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人格独立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一)公司债权人 对于什么是公司债权人,有不同的说法。《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认为,公司债权人就是在公司债的关系中有要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我国著名公司法学者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公司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契约之债的债权人、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劳动者),还包括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如国家税收债券等)。笔者认为,第一种释义虽然简洁,但是亦有过于笼统之嫌。第二种释义是列举性,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相对应,因此,本文采用第二种释义。(二)公司人格独立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一方面,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如我国知名学者谢在全说过:一物由两人以上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技术上可作三种设计:一是分别共有,二是共同所有,三是法人所有,而法人所有,其组成法人之各个人之人格已退居法人之幕后,法人已独立为权力主体,尤其单独为所有权之主体,故已非两人以上共同所有之形成态。 因此,公司理应有自己的独立所有权。另一方面,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之处便在于,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能够完全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承担责任能够与股东的个人责任完全分离。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性,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中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股东的法人权利,公司财产也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组成人员。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一旦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甚至血本无归。(三)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体现。而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又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享有管理权的规定,就为股东在不触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不当管理的形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可能:首先,正是因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有决策管理的权利,公司债权人这很可能因公司股东的不当行为而遭受债权损失。其次,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前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得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现有的资产为限,使得债权人对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公司债权人很可能因为公司的限定资产以及公司股东的不当行为、不良经营而最终不能实现债权。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始终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解散之中。(一)设立阶段的保护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的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 因此,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必然会涉及到许多的复杂关系。在这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中必然牵涉到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国务院今年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此在公司设立这一阶段中,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确定的资本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的严格的准则制度以及发起人的责任等途径而实现的。1.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出资、认购缴纳制度公司法为了防止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首先确定了资本确定原则,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其次,确立了资本维持原则。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文档评论(0)

wuyuetia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