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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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例

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破产重整债转股公司收购)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宗由:申请破产重整。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重整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负责人:叶远安,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重整管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陆敏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雪昌;审判员:金美珍;代理审判员:苗郑青。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9日。 (二)破产申请情况 2009年3月2日,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品,在国际上拥有许多诸如摩托罗拉、多普达、索爱、华为、宏达、三星等重要客户。佳通公司进入吴中区以来,为吴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5—2007年连续三年成为吴中区纳税大户,为五千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目前有722人与佳通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佳通公司的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规模缩减。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佳通公司开始拖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货款,客户订单逐月减少,大量以佳通作为被告的诉讼出现。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吴中法院依法受理供应商要求佳通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共116件,诉讼标。另,佳通公司尚欠银行本息2.74亿元无法归还。534名工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机构裁决佳通应支付工人工资464万元。佳通公司几乎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和生产设备均被法院查封,佳通公司经营完全瘫痪,陷入破产边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javascript:SLC(7889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javascript:SLC(78895,2)二条、第javascript:SLC(78895,7)七条、第javascript:SLC(78895,70)七十条、第javascript:SLC(78895,71)七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9日以(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佳通公司重整。 佳通公司的重整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佳通公司 关于管理人的选择方面,债务人及四家债权银行均推荐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管理人。其中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已在江苏省高院制定的苏州市企业管理人名册中,擅长法律事务方面的处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丰富的重整管理人经验,且该所即将被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管理人名册(正在审批过程中)。裁定当日,吴中法院指定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佳通公司的管理人,并接管了佳通公司。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2009年3月21日,吴中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受理佳通公司破产重整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对于佳通公司账面记载的916家债权人,吴中法院全部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了申报债权通知书,告知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未发送挂号信的其余债权人,都分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联系处理。公告期内,共计564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79527696.62元。 2009年5月18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44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62%。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管理人汇报债权申报和核查情况、通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决定佳通公司继续生产事宜。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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