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的诠释主讲刘连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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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保险法》的诠释主讲刘连生.ppt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95-116条)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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