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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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浓氛围,鼓励单位、个人进行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提升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促进我县科技成果转化及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宜宾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对符合资助与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资助与奖励费用的拨付手续。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对象 (一)在本县境内注册的县属单位(以隶属关系为准)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以身份证为准 )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县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申请时要特别注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二)申请资助与奖励期间无专利权属纠纷。 第四条 专利资助(含奖励)坚持申请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凡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予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4000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三)涉外专利:50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限制条件 符合专利申请资助条件的每件专利(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七条 专利授权奖励和标准 凡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证书》后,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6000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4000元/件。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涉外专利:7000元/件。 第八条 实施专利转化项目的资助及奖励 (一)对本县企业具有的(包括通过转让、授权,产权属屏山县的),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1件以上专利,企业通过项目实施实现专利转化,根据其实施情况一次性给予适当的专利转化专项资金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每项专利转化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助。 2.每项专利转化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获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知识产权机构建设费2万元。 (三)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的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专利奖励应由专利转化实施单位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局)、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证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提交学校证明。 (五)实施专利转化项目的资助,须提交《屏山县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报书》(见附件3)一式两份及附件证明纸质材料,并报送电子文档。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程序 (一)申请办理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申请材料报屏山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审查。 (二)对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每年10-12月审核、办理一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与奖励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号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单位、个人,将拒绝受理其后的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按本《办法》照实资助与奖励。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屏山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汇总表 3.屏山县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附件1 屏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 请 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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