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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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年5月16日 前言   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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