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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设计规范.
第一章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2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3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4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6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7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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