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权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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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为什么说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将起到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民主立法中实现利益平衡 “民主立法通俗讲就是开门立法,让更多的群众、更多的利益群体、更多的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来。”李林说,在这里“人民意志的体现”不是一句空洞的、抽象的话语,而是在民主立法过程中人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但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体现人民意志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努力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李林举例说,比如为人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从普通群众个体角度而言,希望起征点越高越好。但立法机关既要听取民众(纳税人)的意见,也要考虑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如果起征点太高了,税收财政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支撑和保障,就可能影响国家财政积累和现代化建设。立法机关需要在政府与纳税人这两者的不同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因此,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立法过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主张和利益诉求,不仅是政治上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上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林说,民主立法就是要寻找一个大家能够相对接受的平衡点,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回首法律体系形成过程,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意义重大。公众通过民主立法的参与,更切身地直接感受和体验到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身份、地位和权利。虽然个人的意见不一定马上能够被立法机关直接采纳,但如果这种意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经常反映,不断重复,积少成多,就有可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意思表示。 李林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后,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特别是立法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从2000年以后,立法机关开始“以开门立法为原则”,规定凡是可以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开立法的,应当尽可能向人民群众公开。 有法可依维护百姓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凸显了百姓“权利”。李林以行政法部门为例解释说,“曾有人认为,行政法是管老百姓的。这种看法不正确。行政法实质上是规范、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部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对行政权力可能滥用的监督制约。” 李林说,目前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像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问题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来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依据食品卫生法律规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身心健康受到“问题食品”损害的公民,则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相关企业予以赔偿。 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看,我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老百姓的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李林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文明,这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与法治的进步紧密相联。要实现这种法治的文明进步,有法可依是前提。从公民权利角度讲,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分析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但李林同时也表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继续加强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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