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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比较

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异同分析摘要:早在现代资产阶级提出“法治”的几千年前,先秦时期的法家前哲们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并付诸于实践,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思想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对中国乃至东亚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近代欧美法系的入侵下才分崩离析。其作为人类文明优秀的法律成果,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且从现代的认识观出发,对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进行异同分析,体会先贤哲人们在那个特殊的时代所迸发出的思想火花。 关键词:先秦法家 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观念 不同的的分析(1)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先秦法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居社会主导地位的时代。自春秋以来,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旧式贵族在激烈的竞争中日益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和优势,不断落寞,逐渐被社会所淘汰,而一些与原政权没有太近血缘关系的阶层以其雄厚的经济、军事实力和政治才能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力量。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和激烈的政治军事竞争,这些阶层开始显示自己的强大实力和进取精神。他们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并一定程度从顺应广大人民(平民和奴隶)的愿望出发,强烈反对旧式的不合理的统治秩序,而主张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推行新的制度。因此,在春秋中叶以后,他们便以推行封建制度为己任而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到战国时期,这些新兴地主阶级则已开始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封建制度,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度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地主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这些法律理论集中体现在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吴起、商鞅、管仲、韩非子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但是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也是百家之中的一朵奇芭,闪耀着古代法律思想的光辉,与法家相伴而生的还有儒家等思想,而法家的众多主张也是针对儒家的“礼治”、“人治”而提出的。近代法治主义开始于以英国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立的近代法治理论,首先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提出来的。由于英国是最早开始资产阶级“光荣革命”的国家,可以说,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与实践均源于英国。17世纪的英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业已成为全社会的细胞,并在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开始形成近代经济体制。契约自由、平等竞争和人身安全已成为人们的价值准则。这种价值观念反映在治国思想上必然是法治主义。这在革命开始之前,必然表现为启蒙思想家们法治思想的全面孕育;而革命进行时期,必然表现为人们要求建立“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而在革命以后,则必然表现为“依法行政”的法治主义的高扬。应该说,英国法治思想的奠基人哈林顿和洛克最早顺应时代潮流,提出和论证了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个人独裁、专制和限制政府权力这一法治原则。如哈林顿在其代表作《大洋国》中围绕着“怎样才能使一个共和国成为一个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说:“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 只有在法治的共和国当中才存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洛克则把自由与权力的有机结合作为法治的表征和目标,指出政治权力首先必须通过既定的、公开的、有效的法律行使。到了19世纪,英国著名的宪法大师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0—1922)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中,把英国法治思想系统地概括为“法律主治”,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这就是他关于英国法治的三要素论,即:第一,“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这一要素的实质,就是反对政府专断,要求政府只能按法律办理,而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处罚公民。第二,任何英国公民都必须受命于英国普通法,如果违反,均受普通法院管辖,这一要素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英国人来讲,宪法不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除第三条外,其他两条在西方世界有普遍意义,并在法国和美国得到了发展与完善,而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法国卢梭、孟德斯鸠,美国潘恩、杰弗逊,德国康德、黑格尔等近代思想大家都以饱满的激情论证了近代法治主义原则的一般内容。(2)思想本质的不同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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