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自由心证及其客观化——刑事认证制度研究发展与协调.doc

自由心证及其客观化——刑事认证制度研究发展与协调.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自由心证及其客观化——刑事认证制度研究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自由心证及其客观化——刑事认证制度研究   江显和   (一)自由心证的涵义和本质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或“自由评价证据”,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术语。其词源为法语Iintime conviction,对应的英语为freeevaluation of evidence或free evaluation 0f evidence through innerconviction,中译通常为“内心确信”。日本学者在翻译这一词语时使用了法官“心证”的概念,根据证据自由的原则,最终形成了“自由心证”的特定用语。   作为否定法定证据的产物,自由心证是指各种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大小,法律不再事先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由法官在审判中根据具体案情,本着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认证模式。自由心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评价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心证”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判断所形成的确定信念。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存有疑虑的主观感受来认定事实。然而,自由心证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作而不得不作出某种判断。所谓的“自由”,仅仅是证明力不得由法律规则预先加以规定的自由;这一自由既不包括不受理性推理规则约束的自由,也不包括无视经验规则的自由o[]自由心证必须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原则,将裁判完全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或与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及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0]可见,心证的形成本身是自由的,但形成心证的基础和依据却并不自由。   自由心证的本质是证据认定的自由,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不受任何既定的规则束缚,包括证据方法的自由、证据能力的自由和证明力评价的自由,不仅单个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犯罪事实或其他有关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也由法官自由判断。之所以禁止法律对证据评价活动作出预先规定,其认识论方面的理由仅仅在于,对于这一领域我们还没有能力设计出更好的规则o[0]企图以抽象规则完全代替具体实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只能是四处碰壁。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具体情况和社会环境状态,以及法律的不周延性、滞后性,法定证据制度既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还牺牲了个别正义,因此唯一合理的方法就是将证据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自由评判。而人类所具有的普遍认知能力是自由心证得以确立的另外一个重要理论支柱。一般来说,理智正常的人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认识,如果作为认识根据的基础事实一致,不同的人往往能够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正如黑格尔所言:“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事实构成只能单独由专职法官来认定,因为这是每一个受过普通教育的人都能做的事,而不只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才能做的。”既然事实认定完全是一个一般的认知问题,普通人即可胜任,人们就更没有理由怀疑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法官的证据判断能力。基于上述原因,各个采用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的法律,都在证明力评价上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评价原则。相对于证据能力属于诉讼中的法律问题,证明力的评价则属于事实领域中的问题。法律尽可能将法定证据主义的影响排除在证明力的评价领域之外,正因为如此,证明力的自由评价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的核心。   (二)自由心证的客观化   自由心证的机理在于信赖法官的认知能力,强调法官的意志自由,从而摆脱了各种形式规则的约束,可以充分地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符合案件客观真相的事实认定。然而,也恰恰在这一点上,自由心证制度不断地遭受来自各方猛烈的质疑、非议和批判,人们往往将自由心证与主观臆断联系在一起。诚然,从证据评价到事实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心理思维过程,必然会掺杂认证主体的情感、意志甚至是偏见等因素,虽然法官尽可能保持客观中立,但认证终究是主观对客观的一个折射过程,离开了法官的主观认识活动,认证根本无法进行,因此认证的主观性不可避免。传统的自由心证是一种不加限制的自由心证,如德国19世纪民事诉讼中规定不论什么都可以称为证据,如何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证范围的事。这种自由心证很快便暴露出了它的弊端: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和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之嫌。为了防止自由心证矫枉过正的倾向,抑制法官的恣意妄为,保障自由心证最大限度地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人

文档评论(0)

lanhuang8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