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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等级评定方案7.102014等级评定方案7.10
2014年度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朝阳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由区房管局、区社会办、区农委组成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具体执行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评价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规范性、公正性、专业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注册地在朝阳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朝阳区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申报参加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负责人的评定。
三、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
2014年度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共分动员部署,企业申报,街道、地区办事处评价,主管部门评价,等级评定等五个阶段。工作时间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2014年7月)
由区房管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共同组织召开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房屋管理科、相关科室及物业服务企业学习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下发工作方案。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二)企业申报阶段(时间:2014年8月20日前)
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认真填写《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中“表一”的内容,并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上报辖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房屋管理科。逾期未报的,由街道、地区办事处房屋管理科直接进行项目评价并扣除“对街乡配合情况评价”的全部分值。
申请参加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写《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表一”,并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上报辖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房屋管理科。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此次参评。
(三)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评价阶段(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由房屋管理科牵头,与相关科室及社区居委会组成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考评组,根据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从物业服务内容、环境管理、业主满意度、对街乡工作配合等四个方面,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评价,并推荐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负责人。经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盖章后,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中“表二”的内容,报区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
(四)主管部门评价阶段(时间:2014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
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区房管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从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资质、合同备案、项目收支公示、投诉处理等四项开展评价工作。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身优势、优良业绩计算分值,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测评汇总表》的填写。
(五)企业等级评定阶段(时间: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申报表》和《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测评汇总表》进行评价认定,并最终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等级。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针对C级以上企业及其服务的物业项目,根据企业的优势特点,由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评定,评定出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负责人。
四、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负责人的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
评定采取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朝阳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独立式住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
(2)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年以上。
(3)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4)申报项目投用两年以上,入住率达到80%。
(5)按期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收支情况公示。
现场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1)电梯和消防系统现场测试不合格的;电梯未按要求年检,维保单位和人员无资质和岗位证书的;
(2)消防通道堵塞或锁闭,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
(3)有限空间无标识,未签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监护人员无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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