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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
一、《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确立的14项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行业不低于1%;其他行业不低于5‰);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 (二)《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③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2、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1、四项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六项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还有依民法获得民事赔偿权、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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