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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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务.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务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立法 二、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 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报批程序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六、建设用地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8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建设用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务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立法 二、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 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报批程序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六、建设用地违法的法律责任 二、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前款(一) (二) (三)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实务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立法 二、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 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报批程序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六、建设用地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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