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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预防业系统渎职犯罪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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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预防涉林渎职犯罪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李 宏 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有效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充分表明了市林业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林业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林业是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林业部门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有力促进了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新时期、新形势下林业反腐败工作所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成为了罪犯。有的同志震惊,有的同志困惑,有的同志在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同志不懂法,对哪些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了解,产生了为公不犯罪、失职不犯法的错误认识,以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就心安理得,结果一念之差滑入了渎职犯罪泥潭。下面,我就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构成,易发环节,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我认为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基础,只有我们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原因 ㈠概念 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职位、政务官、事务官)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和责任。 2、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职务犯罪就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 4、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般简称新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立案标准的界定,林业工作人员包括:①林业机关在编工作人员;②在林业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林业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林业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林业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处于改革时代,各机关、团体、组织的变革必然导致组织体性质的变化,企业内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改革中的各种变革还在不断进行,一些职能混合的单位可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理顺职能,或统或分的情形随时可能出现,如烟草行业可能出现烟草专卖与生产经营的分离。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能一成不变看待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以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内涵。如:武陵区院查办的廖亮玩忽职守罪一案,虽然廖亮只是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职工,但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属市政府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廖亮系该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廖亮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法院最后判决廖亮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外,在企业破产、改制期间,受政府委托在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破产清算小组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符合渎职罪主体资格。 5、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 ①《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②《刑法》第九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③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④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1)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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