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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三八节期间组织开女职工系列活动的通知关于在三八节期间组织开展女职工系列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开展女职工
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为了让女职工过个愉快的节日,各级工会女工组织要积极为女职工搭建娱乐健身平台,以增强女职工体质,激发女职工爱岗敬业、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公司工会及各级工会女工组织,在“三八”妇女节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女工活动。
一、开展选树先进女职工活动
各级女工委要将选树先进典型做为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层层评选,选树女职工中的先进模范,对选树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利用各种阵地、各种形式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以点带面共同提高的目的。永煤集团工会将评选2013年度永煤集团“最美女工”。3月5日,在永城本部召开的女职工工作会议上,对获得“最美女工”荣誉称号的女职工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协管员”将在工会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扎实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
节日期间,各级工会女工组织要做好涉及女职工法律、法规,以及《永煤集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见附件1)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了解本单位女工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做法予以纠正。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在节日期间,要充分发挥职工之家、多功能厅、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活动阵地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女职工业余文化活动。积极提倡时尚生活方式,鼓励女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公司工会将于3月5日上午8:00,在文体中心东广场举办职工跳绳比赛(本部单位参加),比赛规则见附件。
四、关注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生活
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进行访问,并给予必要的帮扶。对有独生子女在偏远子公司工作的家庭,制定经常性的关爱联络机制,让他们时刻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浓浓的亲情。
五、开展女工、家属安全协管活动
切实发挥女职工在群众安全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对优秀女工家属协管员进行表彰奖励,并积极向上一级工会推荐优秀协管员。适时开展协管员培训和各协管小组的经验交流工作。
各单位工会要认真做好节日活动安排,通过各种活动,使广大女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全力以赴建设和谐永煤。
附件:
1、《永煤集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永煤集团2014年职工跳绳比赛安排
3、职工跳绳比赛报名表
4、跳绳比赛计分表
永煤控股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4年2月15日
附件1: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用人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经职工方(由公司工会代表)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企业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企业方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条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企业方应依法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方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方应及时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卫生用品,卫生用品标准不低于30元/月,经费由企业行政支付。驻外各子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卫生用品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方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企业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从事其他工作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准予休假1-2天。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应在妊娠后暂调做其他工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量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九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其定额。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定额,以保证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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