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csp网络店合同2013年csp网络店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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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号码:CCN-CSP-13- F 2013 年(CSP网络店) “佳能【CSP产品】经销商”认定合同 甲方: (名 称)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乙方: (名 称) 【网络店】 (以下简称“乙方” ) (住 所) 丙方:(名 称) 【经销商】 (以下简称“丙方) (住 所) 甲方、乙方及丙方,就甲方认定乙方为甲方的认定CSP网络店以及丙方对乙方的监督责任的相关事宜,在此签订本合同如下。 甲方依据甲丙间另行签订的『 2013佳能(CSP产品)经销商合同 』(以下简称“甲丙间经销商合同”),将本合同第1条定义的“对象商品”销售给丙方,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内,销售“对象商品”。 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作为扩大丙方“对象商品”的销路的目的,开拓了“对象商品”的对象店,为了使乙方成为丙方“对象商品”的对象店,希望甲方认定乙方为甲方的认定店。 另一方面,乙方为了销售“对象商品”,希望成为甲方的认定店,甲方在丙方承担对乙方的监督责任的条件下,持认定乙方为甲方认定店的意向。 为规范各方权利与义务,甲方、乙方以及丙方在此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1条(定义) 本合同中的“对象商品”,是指记载于本合同附件1中的,标有『Canon』商标的“信息消费产品”。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增加或减少对象商品。 第2条(经销商认定) 1.甲方认定乙方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经销“对象商品”的甲方的认定CSP网络店。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只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销售对象商品,并承诺按照附件2的规定以及甲方的销售政策积极开展对象商品的销售活动。乙方意欲将对象商品自行出口或者委托第三方出口,或者以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外销售对象商品为目的而销售对象商品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第1款的认定为非独占的认定,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对象商品。 第3条(责任主体) 1. 本合同的签订,并未赋予乙方代表或者代理甲方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视为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得以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甲方可以根据甲方另行设定的培训计划,对乙方的销售或者服务人员,实施关于销售或者维修服务的培训。乙方对于甲方另行指定的培训,必须安排所属的合理人数的销售或者服务人员参加培训。 前款的培训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但是,乙方的销售或者服务人员的薪金、补贴、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交通费由乙方负担。与对象商品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乙方应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向甲方、甲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或提供现金、实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害(包括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本条中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办人的亲友、政府官员。 □ B-3: 喷墨打印机墨盒、纸张 □ B-4: 扫描仪 【附件2】 乙方不将从丙方购买、从甲方或丙方收受或者借入的对象商品以及甲方提供的技术用于开发、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化学武器、导弹)以及其他武器。 乙方不将从丙方购买、从甲方或丙方收受或者借入的对象商品以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转售、再出口、再转移给从事开发、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化学武器、导弹)以及其他武器的第三方。 【附件3】 乙方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第16条) 【附件4】 经销伪造品(第8条第3款、第4款) 经销“对象商品”及其他带有『Canon』商标的伪造品时: (发现第1次)立即取消认定(解除本合同)。 经销水货(第8条第3款) 经销“对象商品”及其他带有『Canon』商标的水货时: (发现第1次)取消依据甲方的销售政策/计划而支付的返利/支援、 或者一定期间停止供货。 情况严重的,取消认定(解除本合同)。 (发现第2次)立即取消认定(解除本合同)。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第9条) 乙方违反第9条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定时: (发现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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