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务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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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务员制度

第六章 公务员制度 1、试分析我国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   我国的干部制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新中国建立之后获得了发展。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这些弊端表现在:   (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无论是党务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统称为国家干部。整个干部队伍极为庞杂,缺乏科学的分类。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不论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社会责任如何,被称为国家干部的人员毫无例外地套用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模式,致使干部管理严重僵化、缺乏活力。   (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国家干部都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不分党政,不分政企;管得过多,管得过死。一方面,干部的使用部门即各业务部门,无权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与管;另一方面,组织部门又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手段了解干部,因而容易凭片面的印象提拔和使用干部而忽视真正优秀人才,也不利于对干部工作监督。   (4)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主观随意性很大。干部的录用、任命、考核、升降竹等方面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和程序,必然导致用人主观随意、缺乏法制的现象,使各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平庸无为者难以淘汰,从而使得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挫伤。   干部人事制度的这些弊端,导致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能上下能下,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泛滥、行政效率下,严重阻碍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程。这一切充分说明,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2、什么叫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并且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它依据规范化标准,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事务繁简、难易程度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常任职位分类划等,从而构成考选、任用、工资、考核、升降、奖惩、培训等人事行政的基础的制度。   3、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国家公务员必须做出来的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和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与此相对应,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与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其某种权益和不得不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为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是腐败行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意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放在所应享有的权利之前。具体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回避指行政机关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某些限制。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公务员个人的健康成长,消除不正之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职务暂行办法》对回避作了以下规定:   (1)回避的范围。公务员应该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回避的分类。公务员的回避主要包括三类:   职务回避。指国家公务员之间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会工作。   公务回避。指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地区回避。指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时,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3、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国家公务员人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于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而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5、《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必须遵守的纪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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