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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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第一节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筹划/Article/Class58/200408/1375.html 四、案例内容: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三、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一节“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年12月,该厂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假如该厂1997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一、案例名称:运费筹划的思路 二、案例来源:《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杨志清,庄粉荣编著 三、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一节“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一、案例名称:经销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案例来源:中国财税咨询网 三、案例适用:第四章第一节“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是华东地区纳税数额较大的生产型企业之一,主要生产“嘉可乐”牌啤酒。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为扩大啤酒销量,在华东六省一市设立了七个经销处,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和各经销处签订了啤酒经销协议,内容简摘如下: (1)七个经销处在销售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嘉可乐”牌啤酒过程中,严格执行华东地区统一的销售价格即每箱38元,经销处首次提货20吨时可暂欠货款,以后提货时要把上一次所欠啤酒款偿还完毕。 (2)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按经销处的销售量付给销售费用,其标准为:经销处年销售啤酒在1500吨以上,每箱啤酒可按5元提取费用;销量超过2500吨时,按超过部分每箱再增提2元费用,用于对经销人员的奖励,提取的费用可从交回的销售款中直接扣除。 (3)七个经销处与购买商家自行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自备办公场所、住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费用及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从提取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 (4)七个经销处为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内部销售部门,无须承担纳税义务,所有税款在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出厂时计算缴纳。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与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由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2002年1月28日协议经各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啤酒经销处领取了酒类经营许可证,开始正式销售啤酒。 2002年度,七个经销处实际共销售4957092箱(29862吨,每吨约166箱),收入额(含税)188369496元(每箱38元),七个经销处共收取啤酒厂支付费用为: 29862吨×166箱/吨×5元/箱+(29862吨-1500吨×7)×166箱/吨×2元/箱 6428184。其中运输费占7186352元。 [存在问题] 2003年1月,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经销处进行纳税检查时,把经销处经销啤酒的行为确定为销售,应征收增值税。 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司马锋认为,设立的经销处是本公司内部销售单位,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啤酒厂只付给经销处正常的销售费用,不应对经销处进行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处理] 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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