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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内部劳动规则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订《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经辽河油田分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员工在生产、经营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二者简称“辽河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施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与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 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企业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做到高效、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生产、经营等工作任务。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技术技能业务水平,增强自身素质。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爱护国家财产,厉行节俭,反对浪费。
(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机密。
(六)坚持文明生产,积极维护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积极完成工作(生产)任务,在提高原油产量和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在防止和挽救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表现,使企业或他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和涉油犯罪做斗争,对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六)坚持原则,维护企业规章制度,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起模范作用的。
(八)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事迹突出的。
(九)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迹和表现。
第七条 对员工的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以及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授予员工先进工作(生产)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评选推荐,按批准权限办理。
记一等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由辽河油田批准;记二、三等功、通令嘉奖、授予厂(公司)先进工作(生产)荣誉称号者,由用人单位批准。
第九条 员工获得奖励后,由员工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违纪,是指企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纪律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解聘),停(减)发奖金,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予以上述纪律处理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或责令停职追回经济损失;员工侵吞侵占企业财物的,应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处理。
(一)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视情节予以停发奖金、警告或记过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
2. 休假期满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
3. 弄虚作假,骗取探亲假、病假或其他休假者。
连续旷工4天以内或1年内累计旷工5至9天的,予以警告处理;连续旷工5至9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至19天的,予以记过处理;连续旷工10至14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至29天的,予以记大过处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三)经组织批准脱离岗位长期学习人员(含出国学习人员)、外借人员,无故超过规定或批准期限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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