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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
宪法学讲义
第一编 基础理论第一章 宪法概述
一、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1)形式意义:以宪法之名称呼之成文法典
(2)实质意义:1,固有意义:规定一个社会中各机关、权力的组织与作用以及相互间关系的规范。2,立宪意义(近代意义):基于自由主义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其目的与其说是政治权利的组织化,毋宁说是在于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没有确保人民的权利,也没有采取权力分立制度的社会,可视为没有宪法
(二)宪法的内容
保障权利规范和限制权力:1,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私法;2,权力——国家机构——公法
二、宪法的分类
(一)分类的标准和意义
(二)宪法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作为其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修改的程序及难易程度是否有别于普通法律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三)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1、本质:利益的妥协——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2、作用:法律的法——评判法的正当性,控制法网的松紧。
第二章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1,一般法意义上的宪法特征——法;2,基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特征——宪
(一)一般法意义上的特征:1,规范性;2,普适性;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6,效力等级
(二)基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2,宪法是授权性的;3,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4,宪法是“基本法”;5,宪法是相对稳定的;6,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第三章 宪法与宪政
一、法与法治
法治(亚历士多德):所制定的法律被严格的遵守,善法之治。
二、宪法与宪政
三、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1、自由;2、民主;3、法治;4、联邦
选举基本要求:1,一个以上的候选人;2,候选人有自由候选的权利;3,选民的自由选择权;4,选民平等;5,选举程序合法
第四章 宪法学
一、概述
宪法:CONSTITUTION LAW
宪法学:SCIENCE OF CONSTITUTION
1,既然宪法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的价值选择,宪法学本身只需要客观与中立的解释或陈述这些价值,因而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因素,也不需要对这些价值作出褒贬。
2,宪法充满了价值规范,宪法学则应该是价值中性的。
3,宪法学是一门科学,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宣传工具。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现象:1,宪法规范(核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
(2)宪法制度:静态的。
(3)宪政:动态的,宪法制度的实施。
三、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1)宪法基础
(2)宪法权利(人权)
(3)宪法制度(权力):1,国家机关制度;2,选举制度;3,政党制度;4,地方自治制度;5,经济制度;
四、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1)规范层面,:1,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2,价值分析方法;
(2)逻辑层面:1,解释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和技巧,分析宪法规范的内部逻辑;
2,逻辑分析方法;
(3)实证层面:1,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2,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的发展历史是和契约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最早的“宪法”——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是贵族与国王之间达成的一项契约,构成了英国宪政传统的起点。
以后,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发展,成为宪法的理论基础。
3,最后,美国制宪者发展了独特的宪政理论,并制定了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一、古代希腊、罗马时期
(一)古希腊亚历士多德认为,法律分为: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限的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普通法:立法以宪法为依据
(二)古罗马,法律分为:
根本法:有关国家的法,法的修改要召开会议讨论
普通法:罗马执政官可变更和修改
欧洲中世纪时期
封建专制时代,教会统治。
分封制导致了《大宪章》的形成。
3,宗教革命中,提出了许多先进的、成熟的宪法观念,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近代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标志着近代宪法的产生。
类型:(1)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法:资产阶级主要领导,追求资本主义的自由展开;人权——保障自由权为中心;基本原理——国民主权和权力分立;
(2)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德国1850《普鲁士宪法》,日本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自上而下的近代化,逆向型改革; 宪法基础:以旧特权阶级为主导的近代化;不承认人权、国民主权及权力分立;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众为中心人物;(3) 以解放民众为目的的宪法思想:对发展资本主义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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