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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理论成就及评价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法学一班 龚思维 2013091024
目录
格老秀斯简介
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
社会契约论
国际法理论及其他
关于格老秀斯的评价
正文
格老秀斯简介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捕获法》等。
诞生于荷兰的德尔福特市(Delft)。他的家系原为荷兰名族。伯父曾留学巴黎,精通古语,1575 年拉丁大学创立后,任哲学及法律学教授,曾六次被推任为大学校长。其父叫詹德格罗特亦为哲学及法学博士,曾任莱登大学董事。格劳秀斯天资聪颖,未到 7 岁,就开始学习罗典及希腊语。8 岁时已能够以罗典语作诗歌。11 岁入莱登大学学习希腊罗马的历史、数学、天文学、哲学、宗教学以及法律学。14 岁大学毕业,15 岁任当时有名的政治家巴尔佛尔德的随员,赴法国参与使命。斯留居法国一年,便精通法语,王储科登会恳请他任秘书,奥尔良大学且授以法学博士学位(年仅16岁)。后经国内动乱,流落国外。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 62岁。他为自己写下墓志铭:
“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
并瑞典王国的公使
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如果说11世纪“教皇革命”后,教会法的系统化一点儿也离不开当时对罗马法的系统研究,格老秀斯时代产生的现代西方世界的国际法更是以罗马法为蓝本。这种国际法本质上是西方法,它的内在精神通过自然法的观念得以展现。这种观念具有鲜明的伦理性、道德性,借上帝的名义禁止或指令人们做某事。如此浸透宗教意识的伦理道德是西方文化的显著特点。不过,格老秀斯明确指出:“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 也即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格老秀斯是近代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自法问题的思想家,其关于自然法的贡献主要有下:
首先是关于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的善恶的标准。”格老秀斯认为人无非是一种动物,与其他普通动物不同的是——人是一种高等动物。人类所特有的属性之一是渴求社会生活——即同他的同类彼此交往,但并非单纯的交往,而是一种平静的联系,即同他的智能性质适合的联系。这种联系使人有能力去判断和鉴别利害关系,为将来作打算,推动社会发展。(斯多噶派称之为“群性”。)而动物只能受本性的驱使去寻求自身的满足和利益。
人类社会早期,原始习惯维持着社会秩序的状况。并且以其无可替代的地位成为自然法的渊源之一。也因此自然法的原则有一为各有其所有,二为各尝其所负。而作为自然法渊源之一的习惯与人类的理智是相一致的。格老秀斯认为人的理性来自上帝的启示,所以我们不得不服从上帝的命令。因此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来源之一。格老秀斯还认为遵守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其次,格老秀斯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使法学摆脱了这中世纪神学的桎梏而获得独立的地位。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特点有:1.自然法是一种标准。自然法是一种衡量和判定是非、善恶、公道和不公道的标准。2人类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的内容表明,与人的本性和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的罪恶行为。这是格老秀斯受理性主义思潮影响的结果。格老秀斯对神的观点与基督教创世说相一致。而这是与理性主义强调人的天性和人的作用不同的。但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仍有着理性主义的基础——体现上帝意志的法根本就不是自然法,而是神的实证法;神决定什么和禁止什么也是要受自然的限制的;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不能使本质恶的变成本质善的。3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这是针对时间而言的,自然法是不以时间、地点、条件、人的主观能动性为转移的。4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体现了公平和正义。这是针对人为法即意定法而言的。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但它只是人类的意志或者是上帝的命令,是由人制定的,是易变的,所以在战争时期,它可能失效;而自然法它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
关于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这种人性之间。又自然法是遵守契约的约束力所在,遵守契约就是市民法(可以说是人类法)之祖,所以自然法就是市民法之祖。格老秀斯将法大致分为了自然法和意志法,然后又将意志法分为神命的和人为的两种,人为的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间共同制定的法律或者达成的协议。而人为法,又称为实在法。自然法与意志法之下的人为法的区别就在于人为法的意志性。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人为法院与人类彼此之间的同意。自然法就亘古不变的,实在法却会因时因地不断变化,并且实在法具有强制力,以武力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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